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龙斌, 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 ,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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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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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珠海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龙斌与你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1000元,并按照年利率4.85%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其中,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为35332元(41000某4.85%某62/12),以上货款和利息共176332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银滩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