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蒲朝文,赖兵,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郓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卡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603民初219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郓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卡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603民初2197号,原告蒲朝文与被告赖兵、郓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卡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蒲朝文支付2000元;二、被告郓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蒲朝文支付7000元;三、驳回原告蒲朝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原告蒲朝文负担1268元,被告郓城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