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孝,徐志祥, 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阜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7民再23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志祥: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孝、徐志祥、武汉阜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7民再2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和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