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费长清,费鑫禹,李翠杰,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2民初58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费长清、费鑫禹、李翠杰: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1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