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建国,青岛岚峰迪五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岚峰迪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建国与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0元、公告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建国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