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绿野种植养殖场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1)南民初字第3175号,(2014)南民执字第687-3号,(2014)南民执字第68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阳绿野种植养殖场: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原中南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原中南支行)已将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对你单位享有的债权通过受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再次转让给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由,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执行申请人,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执字第687-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变更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4)南民执字第6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