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某某,蒋某,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某某、蒋某: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居住地址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5998.97元,利息14933.09元,本息合计30932.06元,及结清日止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