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某某, 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30号,(2015)浑南执字第112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某某: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浑南执字第1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本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你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65甲号3-7-1,建筑面积115.28平方米房屋进行了查封,定于2022年2月8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局2019室选定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逾期不到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