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雷某某, 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雷某某:本院受理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与雷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