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牛某某,郑某某, 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527民初431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牛某某、郑某某、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黔0527民初4311号原告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某某、郑某某、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郑某某、牛某某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截止2021年7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891.81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7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决被告郑某某、牛某某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截止2021年7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806.45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7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判决被告郑某某、牛某某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2021年7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71.12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7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四、判决被告郑某某、牛某某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止2021年7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87.01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7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五、判决被告郑某某、牛某某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2021年7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73.04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7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六、判决被告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至第五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27民初431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