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某某,静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609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某某:本院对静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给付静某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000元;二、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静某维修费、交通费共计11175元;三、驳回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