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廖某某,陈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1322民初16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某某:本院受理(2021)桂1322民初16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诉廖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