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某某,姚某某, 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某某、姜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姜某某、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舞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