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建亮, 浙江国富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建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富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董建亮支付货款1138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与30日,并定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