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培勇,高凤华,骆振召,高凤建, 济宁华源化工有限公司 ,中科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锦华钛业有限公司 ,中高万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鲁0811民初11019号,(2021)鲁0811执510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省锦华钛业有限公司、中高万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科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华源化工有限公司、高培勇、高凤华、骆振召、高凤建:本院受理申请人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11民初1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811执51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责令你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履行(2021)鲁0811民初11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如实申报财产,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高凤建名下位于翠都国际商务中心办公楼东单元二十三层2301-2314号房产、对被执行人济宁华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宁任城区经济开发区山博路南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对被执行人山东省锦华钛业有限公司名下自有存放在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仙庄村煤矿路荣发机械工业园内6号的255吨钛白粉及自有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于公告期满后第二周的星期二上午九时在本院执行局411室办理评估、拍卖的相关事宜,逾期视为你放弃相应权利,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本公告经过60日即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