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1059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0XXXXXX681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10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70.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602.9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