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某某,李某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皖1321民初302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皖1321民初3027号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你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