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某某,于某某,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 ,陕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某某、于某某、陕西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