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康某,王某某,泉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 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 ,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阜阳颍州兴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瑞昌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王某某、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康某、蒙城县泰盈物流有限公司、蒙城县天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王某某、阜阳颍州兴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之间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代偿款8415.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10元,公告费970元,合计3580元,由被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由原告负担33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