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邢某某,钱某某,顾某某,第三人-颍上县德仁建筑劳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02民初1145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姚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邢某某、钱某某诉被告顾某某、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颍上县德仁建筑劳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1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支付五原告劳动报酬共计123168元并承担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