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姚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邢某某,钱某某,顾某某,第三人-颍上县德仁建筑劳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202民初1145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顾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姚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邢某某、钱某某诉被告顾某某、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颍上县德仁建筑劳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1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支付五原告劳动报酬共计123168元并承担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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