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某某,第三人-, 上海南来北往实业有限公司 ,中嘉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省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南来北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朱某某、第三人江西省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二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