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某某,古某某,庆阳富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某某、古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庆阳富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早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