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谷某,谢某某,四川省广汉市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 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246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省广汉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谢祥贵:本院受理原告谷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1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省广汉市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谷某货款40351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3519.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2.80元,减半收取计3676.4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保全保险费1230元,由被告四川省广汉市金雁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谢祥贵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