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浩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浩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沈阳浩丰防火门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沈阳浩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沈阳浩丰防火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原告的货款650757.57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117522.9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限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