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恒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安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刊登在G54版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公告中,其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申请变更赵托.颖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更正为“赵托.颖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