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某某,郭某某, 秦皇岛精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706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某某、郭某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被告于某某、郭某某、秦皇岛精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缺席判决:一、被告于某某、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借款本金109264.23元及2020年6月1日之前的利息108903.16元及2017年1月1日之前的违约金6901.56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按双方签订的《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二、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5013室领取(2021)冀0302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