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阮某某,余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12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阮某某、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15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3644.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原告对被告你们所有的温江区涌泉街办清泉南街99号5栋1单元8层827号房屋就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120元,均由被告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