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四川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19753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19753号原告四川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你负担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