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章某,侯某某,王某某, 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章某: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侯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章某、侯某某、王某某给付原告唐山开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款22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