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某某,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泰宜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易佳电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73民终3410号,(2019)粤0115民初7270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广州泰宜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易佳电子有限公司、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泰宜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73民终3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7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准许上诉人广州易佳电子有限公司、袁某某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上诉人广州易佳电子有限公司、袁某某的起诉;四、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727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778元,由上诉人广州易佳电子有限公司、袁某某负担1030元(被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了一审案件受理费,经双方同意,上诉人广州易佳电子有限公司、袁某某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被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迳付),原审被告广州泰宜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0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广州易佳电子有限公司、袁某某负担,上诉人广州易佳电子有限公司、袁某某已预缴2100元,本院依法退回10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