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于某某, 承德茶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824民初278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承德茶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承德茶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承德茶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某某公告送达(2021)冀0824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承德茶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钩机租赁费62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2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6.00元,由被告承德茶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承德茶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某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