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某某,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汕头市味巢食品有限公司 ,金坛区水北园民超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5民初1798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坛区水北园民超市(法定代表人:魏丽珠)、丁某某、汕头市味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山):本院受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水北园民超市、丁某某、汕头市味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5民初179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