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311民初312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原告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缺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1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交纳管理费4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