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无锡汇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汇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83民初621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市汇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汇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21)冀0983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汇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8日订立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无锡市汇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支付30,000元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无锡市汇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983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