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石家庄明美爱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冀0105执1908号,(2021)冀0105执异15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6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20)冀0105执1908号。第三人石家庄明美爱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5执异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结论为:“变更申请人石家庄明美爱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5执190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裁定有异议,在收到(2021)冀0105执异153号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对该裁定提出异议,将视为你们放弃相关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