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181民初627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与被告何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离家外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81民初6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某某、何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借款本金119988.82元,并支付透支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止为75007.56元,此后的透支利息按每日未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若被告何某某、何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何某某名下的林肯小型轿车(机动车车牌号为闽AX921U,车架号为3LN6L5EN8HR616782,发动机号为HR616782N)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4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负担164元(已交纳),被告何某某、何某某共同负担472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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