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刘某某,湖南力川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 ,长沙市雨花区新百汇酒店用品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3执恢289号之一,(2021)湘0103执恢289号之三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长沙市雨花区新百汇酒店用品商行、周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刘某某、湖南力川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03执恢289号之一、(2021)湘0103执恢28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恢289号案款分配方案,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上述案款分配方案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案款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同意本分配方案。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