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柳某某, 山西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604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柳某某、山西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518774.59元、期内未还利息29160.97元及截至2021年11月26日的罚息523.32元、复利1210.91元,以及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际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实际剩余期内未还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算,且期内未还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实际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以上贷款执行年利率为每年1月1日调整的浮动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12月份的五年期以上LPR减0.145%);二、被告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公告费390元;三、被告山西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柳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某某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