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祝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第三人-,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平潭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102民初595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某某、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祝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志明、刘平山、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平潭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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