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河南深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深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等文书。判决如下:河南深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定作安装款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7625元),限河南深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诉讼费760元,由河南深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