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鸿鹄微电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711民初427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鸿鹄微电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豫0711民初427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