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锐,第三人-, 元翔(厦门)海岸有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闽0206民初11510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内容
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杨锐与被告元翔(厦门)海岸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元翔(厦门)海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锐支付工程款1776333.24元;二,驳回杨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177.1元,由杨锐负担1774.1元,由元翔(厦门)海岸有限公司负担2040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206民初11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教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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