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京华大粮仓(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203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京华大粮仓(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京华大粮仓(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2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京华大粮仓(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 984 891.5元。二、被告京华大粮仓(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1 984 89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京华大粮仓(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4 235元(禧云世纪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京华大粮仓(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