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维兴,崔先伟, 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昆明凯旋利车博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优臻(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0602民初81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崔先伟、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优臻(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分公司、昆明凯旋利车博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维兴诉被告崔先伟、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优臻(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分公司、昆明凯旋利车博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6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维兴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维兴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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