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建伟,王杰阳, 嘉兴市杰诺海绵有限公司 ,嘉善博源家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38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嘉善博源家具有限公司、王杰阳:原告沈建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嘉善博源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杰诺海绵有限公司货款161266.44元,并支付逾期损失(以161266.4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王杰阳对嘉善博源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35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25元,由被告嘉善博源家具有限公司和王杰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