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建君, 四川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4526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建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24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1074.5元、违约金110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及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