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玉修,邢飞,胡缨, 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苏72民初13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南京海事法院 |
内容 |
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本院受理(2021)苏72民初139号原告赵玉修诉被告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赵玉修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