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玉修,邢飞,胡缨, 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苏72民初13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南京海事法院
内容
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本院受理(2021)苏72民初139号原告赵玉修诉被告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赵玉修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南通冉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邢飞、胡缨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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