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作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市支行 ,唐山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223民初245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作民、唐山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3民初24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