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英春,吕学勇,李爱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302民初927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英春、吕学勇、李爱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冀0302民初9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英春、吕学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直属支行贷款本金22659.89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3月25日的利息3008.74元(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及借期内利息,自2021年3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李爱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42元,由被告张英春、吕学勇共同负担,被告李爱民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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