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蓉: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诉被告胡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04 276.59元、利息1048.4元、违约金1671.23元(共计206 996.22元,利息暂计算值2021年10月25日止,最终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透支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通过其他方式有效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签收上列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